网约车新政施行30天后,滴滴和各家网约车公司又迎来了不利的消息。
11月30日,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,一审判决认定,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后,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,由乘客颜某和滴滴出行公司各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这一判决结果,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在交通案件中也要承担责任。
今年6月17日,滴滴快车司机廖某载着乘客颜某在拥堵停驰路段上,颜某开启右后车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,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,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负全责。
而随后的各方在对于路人秦某的赔付问题上产生争议,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作为叫车平台的滴滴出行是否需要负责。
随着网约车不断发展,相关交通案件也时有发生。根据公开数据,仅深圳,2016年4月就接到网约车相关警情439起。而在该市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,网约车事故高于私家车,其中59%的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,发生43宗死亡事故。
而解决这类网约车案件和侵权纠纷的关键,就在于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关系。
在此之前,滴滴和其他网约车平台一直强调自身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,为运营方提供用户用车需求来促成双方交易,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。而因为法律实操方面的空白,此前并没有一条法规能够定义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身份。
此次海淀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许可以起到借鉴意义。法院一审认定,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,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而廖某由于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,履行滴滴出行平台和乘客的客运合同,属于提供劳务一方;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、营养费等1.3万余元;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。
这次判决,相当于将滴滴等网约车平台,定义为承运服务,而不仅仅是提供信息。从实际运营方式上看,网约车平台是客运运营合同的主体,应该承担合同主体担的责任义务。
原文来自:36K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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